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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1525
项目申报179
民营经济37

  •   2020-11-09 11:12:54       阅读量(167)      
    产业政策
        
    工安全函[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1月11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全面部署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重点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
  •   2020-11-09 11:12:54       阅读量(172)      
    产业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
  •   2020-11-09 11:12:54       阅读量(149)      
    产业政策
        
    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规定,我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已公告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行业协会核实等程序,内蒙古天德利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已公告企业,因工商登记变更等原因,变更其公告企业名称(见附件1);辽宁汇丰炉料有限公司等9家已
  •   2020-11-09 11:12:54       阅读量(161)      
    产业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运行函〔2016〕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运行〔2015〕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继
  •   2020-11-09 11:12:54       阅读量(169)      
    产业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我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附件:1.废钢
  •   2020-11-09 11:12:47       阅读量(159)      
    产业政策
        
    工信部规[2016]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有关协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推动信息通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
  •   2020-11-09 11:12:47       阅读量(154)      
    产业政策
        
    工厅科〔2017〕34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对行业计量工作的要求,提升行业计量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开展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含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
  •   2020-11-09 11:12:47       阅读量(214)      
    产业政策
        
    工信厅信管函[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有效规范电信企业经营行为,全面了解电信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检对象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
  •   2020-11-09 11:12:47       阅读量(143)      
    产业政策
        
    原材料司备函〔2017〕30号  经审核,现将2017年第一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安徽富田农化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   2020-11-09 11:12:47       阅读量(181)      
    产业政策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29个农药原药产品名单予以公告。    一、本次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