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办发〔2016〕136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
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44号)转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7
月26
日
川人社办发〔2016〕44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
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发现、查处和防范水平,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协作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工作
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各级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
二、明确和落实社保欺诈案件查处移送责任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已移交案件,要主动跟踪进展情况,尽早结案。对案件查处移送中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及时向省厅报告。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三、健全协作机制,提升社保欺诈查处效能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9号),推进建立本地区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落实责任,合力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行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5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在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风险点也逐步增多,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妨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为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社会保险欺诈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
2月
3日
,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简称“两部通知”),明确了社会保险欺诈查处职责、移送程序、衔接机制和工作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管辖、查处和移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制度机制不健全、职责任务不明确、查处移送不及时等现象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着力推动解决。
为贯彻落实“两部通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发现、查处和防范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的欺诈犯罪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导致基金多支少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严格按照“两部通知”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办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经调查或者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交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查询移交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升社会保险欺诈查处效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案情通报制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要根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需求,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信息资源,为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提供信息支持,实现相关人员与单位基本信息和社保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每月更新对接机制。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制定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特征模型,从而更加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查办效率,提升打击效果,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公众合法权益。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执行“两部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基金监督司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
年2月1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7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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