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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遂宁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2:39:12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695次    
    政策级别: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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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12 1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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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遂人社办发〔2017129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遂宁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6)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7.5%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2%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  

    二、我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7.5%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0%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  

    三、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非公有制新兴行业企业可以突破上线;工资水平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并履行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职工工资可以低于下线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各类企业应当以工资指导线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和利润增长有相应幅度的提高。同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不断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性,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国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确需突破上线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工资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各县(区)要积极落实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指导督促各类企业认真做好收入分配工作,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照标准,落实职工工资增长。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817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8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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