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发〔2020〕2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商务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市税务局
遂宁市总工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
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税务局、工会、医保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省政府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遂府办发〔2020〕2号)精神,为促进企业在疫情期间尽快恢复生产,努力实现稳就业目标,现就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困难企业返还标准
返还参保企业2019年7月至12月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阶段性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和普惠性稳岗返还资金两项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在疫情期间已享受了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在申请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时需扣除已享受部分。
二、实施期限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申报时间
为确保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年内落实到位,尽快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请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目前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5+2+1"现代产业企业,阶段性困难企业的认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阶段性困难企业同时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正常缴费义务,足额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的。
2.2019年度生产经营亏损、营业收入环比减少达20%以上或2020年以来生产经营连续3个月亏损的。
3.2020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2019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的和行业愿景向好的。
4.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的(中小微企业放宽到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5.5%),裁员率为2019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制定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6.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不纳入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2.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3.失信企业。
4.国家限制的行业、企业。
五、申报材料
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2020年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企业经营状况或2020年连续亏损3个月的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原件1份。
(四)2019年企业尚未履行的订单合同或意向性产品销售、服务协议或2020年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意向性生产销售、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2019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足额完税证明材料。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上报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加盖企业、企业工会组织公章)。
六、认定程序
符合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市本级企业的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报《2020年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在前往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家、省及我市"5+2+1"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诚信度等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后(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他行业企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分别为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将第五条中的申报资料提交市就业局。
2.市就业局会同市社保、医保部门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及裁员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签,作出具体的认定意见。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通知市就业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及时划拨返还资金,市就业局及时将返还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二)县(市、区)企业的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报《2020年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在前往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家、省及我市"5+2+1"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诚信度等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后(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他行业企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分别为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将第五条中的申报资料提交参保地就业局(就业中心)。
2.县(市、区)参照市本级审核程序审核。
3.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市、县(区)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审批表》(附件2)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按程序送审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县(市、区)就业局(就业中心)账户,由县(市、区)就业局(就业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到企业帐户。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市直园区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共同审核、简便快捷、加大支持的基本原则,组织好区域内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诚信申报。要引导申报企业实事求是,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认定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困难企业资格,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向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促进遂宁经济发展。
市级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喻瑶 联系电话:5863393
市财政局社保科李勇强 联系电话:2315637
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李薇 联系电话:298819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营科刘德勇 联系电话:2254232
市国资委资本监管科唐浩泉 联系电话:2322080
市商务局办公室齐丽娟 联系电话:2326867
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刘斌 联系电话:2311556
市总工会保障部刘双权 联系电话:2988579
市医保局保障和指导科王松 联系电话:2257609
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陈景 联系电话:2239068
附件:1.2020年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2.市、县(市、区)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审批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 宁 市 商 务 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 宁 市 税 务 局 遂 宁 市 总 工 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
2020年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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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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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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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集体□股份□其他 |
企业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工业□建筑业□批发业 □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 □餐饮住宿□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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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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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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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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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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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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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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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职工参保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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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裁员率 |
裁员 人,裁员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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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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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经营 计划(或订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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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 |
本企业承诺,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在获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后,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以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本企业保证以上申报内容和提供材料属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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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就业局(就业中心)会同同级社保局、医保局核实情况 |
经审核,该企业2019年末参保 人,截止到2020年 月,已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月,2019年7月—12月共缴纳社会保险费 元。 社保局经办人签字:
科(股)室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该企业2019年末参保 人,截止到2020年 月,已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个月,2019年7月—12月共缴纳医疗保险费 元。 医保局经办人签字:
科(股)室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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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就业局(就业中心)核定意见 |
拟核定该企业应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元,在疫情期 间已返还普惠性稳岗返还资金 元,抵扣后实发 元。 就业局(就业中心)经办人签字: 科(股)室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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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及我市"5+2+1"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诚信度等相关情况的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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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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