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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0-11-12 11:45:53       关键字:     点击次数: 6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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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1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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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问:社会保险费免征的对象及金额如何确定?

    答:免征的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共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举例: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

    问:社会保险费减半征收的对象及金额如何确定?

    答:减半征收的对象是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期间(共3个月)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举例: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0万元降低至每月只缴纳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何政策规定?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疫情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问:参保企业如何划分大型、中小微型?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进行划型,形成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问: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保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个人缴费部分或以后月份的缴费。

    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未换取发票的,向参保地社保局提供转账凭证和退费说明,已换取发票的,提交退费申请。

    问:减免、延缓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答:执行减免、延缓缴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转一补一"的方式,补齐所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

    问:减免、延缓缴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未补齐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已足额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问: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免手续?

    答: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问:机关单位、个人参保人员是否属于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对象?

    答:本次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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