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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放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职务考评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4:55:13       关键字:     点击次数: 6425次    
    政策级别: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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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12 14:55:13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经研究,决定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职务考评相关工作下放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职务的考评工作,包括报名组织、资格审核、缴费确认、培训组织、命题制卷、考核实施、阅卷评分、成绩公布、证书核发等工作。

    各市(州)可继续使用四川省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http://119.6.84.249:7041/scrc/login.jsp,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考评组织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组织形式。

    2020年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属地内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技师职务考评。省级部门、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职务考评工作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考核周期为一年一考,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至10月。

    暂不具备考评条件的市(州)可将培训、考试、综合评审等工作委托省直考评点或其他市(州)组织实施。

    (二)工作流程。

    1.申请报名。

    报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职务考评的人员应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职务考评报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考评审批表》(见附件2)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应同时提供相应破格条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审核。

    报考者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在审核其报考资格时应结合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情况综合考虑,指定专人负责登录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网站(http://119.6.84.249:7031/ggfw/index.jhtml),按系统提示提交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报名信息,上传考生照片,并打印《报名表》,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公章。

    报名材料经报考者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审。

    3.缴费确认。

    复审合格人员在确认报名资格时需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考评评定费已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有关问题的函》(川财综〔201720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行登陆信息管理系统对缴费情况进行确认。

    4.培训组织。

    对有意愿参加考前培训的,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组织开展培训。交通运输等3个行业共计4个工种使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统编教材,农业林业等8个行业共计14个工种选用自编教材(见附件3),其余工种教材(资料)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编写、选购。各市(州)考前培训所需全省统编教材及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选购的教材,可与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培中心)联系对接。

    5.考评工作。

    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命题制卷、考核组织、阅卷评分、成绩确认、综合评审等考评工作均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成绩公布。

    考评工作结束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授权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自公布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职务考评成绩,并下发合格人员名单通知。

    7.证书核发。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市(州)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申领。在核发证书时,证书编码方法仍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389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考聘分离。

    坚持考聘分离的原则,聘任(用)工作由报考者所在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获得《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被聘任(用)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所聘任(用)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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