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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3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28次    
    政策级别: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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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支持方式: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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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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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
    成文日期:   
    2017-01-03
    行业类型:   
    其他
    政策分类:   

    工信部无20173号

     

    各卫星操作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维护等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3日

      
    卫星网络
    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卫星网络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的卫星网络是指由卫星(包括人造卫星、飞船、空间站、深空探测器等航天器)及相应地球站组成的卫星无线电系统或卫星无线电系统的一部分。卫星网络资料是指卫星网络正常工作所涉及的无线电频率和空间轨道等相关信息的技术文件

      

      卫星网络根据申报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规划频段卫星网络和规划频段卫星网络根据卫星网络资料处理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卫星网络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和通知资料,以及规划频段PART A资料、PART B资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以及相应开展的卫星网络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涉及香港、澳门别行政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事宜,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别行政区政府间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地球站的协调与登记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相关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拟使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和本办法要求,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涉及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组建卫星通信网、卫星发射、电信业务经营等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投入使用卫星网络需履行国际电联规定的卫星网络申报、协调、登记以及维护等阶段的相关程序。

      

    在卫星网络申报阶段,由卫星操作单位编制相关材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规划频段PART A资料,以及相应开展与之相关的资料补充、修改和澄清等工作首次申报卫星网络的,由国际电联注册为中国的卫星操作单位。

      

    卫星网络协调阶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卫星操作单位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国内及相关国家的卫星网络地面无线电业务兼容共用技术磋商工作。

      

    卫星网络登记阶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已履行申报、协调程序的卫星网络通知资料,以及相应的投入使用、履行相关行政程序所需的信息(行政应付努力信息等报送国际电联,并通知国际电联将卫星网络资料相关信息记进入频率总表(MIFR)取得国际认可和保护地位。

      

    卫星网的申报、协调、登记或投入使用后等阶段根据卫星网络的使用计划或实际使用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卫星操作单位开展相应卫星网络维护工作保持卫星网络资料的有效性,提高卫星频率轨道资源使用效率

     
    章 卫星网络的申报和国内协调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空间业务活动的条件

      

       卫星操作单位申报卫星网络,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文件,包括所申报的卫星网络的概况、主要参数、项目背景、使用实施计划、频率协调方案项目联系人。涉及委托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使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填报生成的《无线电规则》附录4和相关决议所列的电子版文件

      

    (三)卫星网络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报卫星网络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

      

      ()法人资格证明

      

      (三)具有履行国际电联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相关能力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情况和必要的设施、资金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上述信息如发生重大变化,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变更后的材料。

      

      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卫星网络特性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

      

    (二)申报时间符合国际电联规定的时限要求;对于临时重大任务安排、短任务周期卫星等特殊卫星网络,在总体符合频率兼容的条件下,可适当放宽申报时限。

      

    )涉及使用卫星业余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申报材料受理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国内协调会议,就频率兼容等问题征求国内其他相关卫星操作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论证、专家咨询。经国内协调会议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相关卫星网络的申报顺序、卫星项目立项论证情况以及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总体工作需要等因素,形成申报意见

      

    卫星网络申报后,申报单位应积极主动开展国内协调工作,被协调单位应予配合,相关协调要求应当合理可行。国内协调的完成情况是后续报送通知资料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卫星网络的国际协调

      

       卫星操作单位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PART A资料报送国际电联后,应根据国际电联在国际频率信息通报(IFIC)中公布的协调清单和《无线电规则》有关要求,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会议、会谈等方式与相关国家的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业务开展协调

      

       卫星网络协调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开展,也可由卫星操作单位自开展。主管部门间的协调会谈优先考虑涉及静止轨道卫星网络、实际在轨卫星、已批复工程计划、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历次卫星操作单位间协调中遇有突出困难等的相关卫星网络的协调。

      

       卫星操作单位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对卫星操作单位间的协调给予必要的指导我国卫星操作单位与国外卫星操作单位间达成的协调协议应当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利于国家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整体利益,并不得损害国内第三方合法权益。卫星操作单位间所达成的协调协议,应当在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星操作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前将下一年度的卫星网络国际协调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卫星网络协调工作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主管部门间卫星网络国际协调会谈计划

      

       对于规划频段的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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