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11-09 01:01:37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56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9 01:01:37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 8 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1983 6 7 日发布的《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1983] 邮电字 458 号)、 1987 5 21 日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 [1987] 邮部字 225 号)、 1992 10 16 日发布的《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1995 10 23 日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 1996 6 12 日发布的《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 [1996]634 号)、 1996 10 17 日发布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 [1996]981 号)、 1997 9 10 日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 [1997]733 号)、 1997 10 13 日发布的《集中式用户交换机( CENTREX )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 2009 4 10 日起废止。

            部长   李毅中

        OO 九年三月一日

     

    作者: